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摩托车运动的发展,逐步与国际摩托车运动接轨,规范参加比赛车队的管理,稳定参赛运动员来源,提高参赛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于注册车队的定义:车队必须符合注册条件,到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以下简称中国摩协)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关于注册车队的性质:能够正常训练并参加全国摩托车比赛的实体车队。
第四条、注册车队必须填写中国摩协车队注册申请表。
第二章 注册车队条件
第五条、具备中国境内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得到当地体育部门或摩托运动协会(该协会必须是中国摩协团体会员)的同意。
第六条、能够保证教学、训练及参加全国比赛。
第七条、有固定的运动员代表车队比赛,能够解决参赛器材及护具。
第八条、必须为所属运动员进行人身保险和签订协议。
第九条、 如以省、地、市队名称参加比赛,必须是得到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授权(省级体育部门所属运动队除外)。
第三章 注册车队组织形式
第十条、注册车队由车队队长(或经理)进行日常管理,车队由教练员、机械师、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组成。
第十一条、车队注册类型:体育行政部门专业队;基层协会、俱乐部车队;企业车队;其它团体或组织车队。
第四章 协会与注册车队的关系
第十二条、车队可直接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车队除可直接参加全国摩托车比赛外,其它均应接受当摩托运动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该协会必须是中国摩协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注册车队有获得中国摩协提供的经济或技术援助的权利。
第五章 注册车队的义务
第十五条、参加中国摩协主办或批准的比赛。
第十六条、负责培训本车队运动员,并为本车队参赛的运动员统一报名。
第十七条、无条件服从中国摩协为组建国家集训队(代表队)所选调的运动员。
第十八条、不准参加未经中国摩协批准的比赛(或活动),否则,自动丧失注册车队的资格。
第六章 运动员
第十九条、注册车队必须为其所属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的运动员取得相应年度的参赛执照后,方可由车队统一报名,参加比赛。
第二十条、注册运动员代表其注册车队比赛时间至少为一年。
第七章 注册
第二十一条、每年度注册一次。注册时间: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不注册者取消其注册车队资格。
第二十二条、注册文件:
1、法人单位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车队办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4、车队组织结构;
5、车队与运动员的协议;
6、运动员办理注册证、参赛执照所用的运动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张;
7、车队为其所属运动员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进一步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中国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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