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登录 注册
  • 切换到宽版
  • 指尖摩托       | 购车、用车、养车、修车一体解决方案

    最高院文件说:交警以车辆违章未处理不予年审,是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6-27 03: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附原文件:



    最高院说

    最高院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6-27 12: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配套法律解决违法不去接受处理的情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官方公众号:

    官方微信

    QQ手机版 流量统计 小黑屋 指尖摩托 鲁ICP备15035114号-1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