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虽然大多数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多是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基本上没有附加自燃险,即使是常说的“全险”也不包括自燃险,目前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主险中,自燃是除外责任,必须另行投保自燃险。
自燃险的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而在车辆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投保自燃险的车辆都实行全赔。如果投保人车辆全部发生损失,可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理赔;如果只是部分损失,则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施救费用也是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投保自燃险后,发生自燃必须拨打119报火警,要有火警的出警证明才可理赔。
保险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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