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摩协(英文译名:CHINESE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SA。
第二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是推动摩托运动发展,促进摩托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国际摩联(FIM)和亚洲摩联(UAM)的会员国,是在中国境内管辖摩托运动的唯一的全国性运动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摩托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开展中国的摩托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在实现以上宗旨的所有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关于摩托运动的定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所管辖的摩托运动包括使用由不同型号发动机驱动的各种两轮、三轮、无封闭驾驶仓的四轮把式在公路、专用路线、越野路线上进行比赛、训练、创纪录和旅游探险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会址设在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体育馆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拟定摩托车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对全国摩托车运动的业务进行管理。
三、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摩托车运动知识和基本技术的指导。
四、组织培养运动员、教练员和机械员,申报各类技术人员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国际裁判。
五、参加国际摩托车联合会(FIM)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六、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机械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七、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摩托车各类比赛和旅游探险等活动。
八、结合本项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摩托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根据情况,可发展少数个人会员。下列群众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摩托运动协会或俱乐部;
二、全国性行业系统摩托运动协会或俱乐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摩托运动项目的体育组织;
四、有条件的企业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摩托运动俱乐部;
五、对摩托运动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和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团体会员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各组织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置下列业务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会的行政事务、组织宣传、公共关系、法律咨询、医务监督、管理各类物资以及不属于其它部门的工作。
二、外事联络部
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参加国际活动和承办国际比赛等手续的报批联系工作。
三、运动训练竞赛部
负责组织指导运动队训练。组织、批准或承办各项比赛和旅游探险等活动,颁发国内、国际竞赛驾驶执照。勘测竞赛路线和赛车场地,实施赛场工程检验。处理有关车辆检验和颁发赛车技术检验证明。
(1) 技术委员会:
负责研究、探讨国内、国际摩托技术的发展状况,培训教练员,编制训练教材等。
(2) 裁判委员会:
负责培训裁判人员,审批国家级裁判,颁发裁判证书,申报国际裁判,实施各项比赛的裁判工作。
四、法律顾问部
负责对本会的国内外各项摩托比赛、商业性摩托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处理与本会有关的诉讼,并代为本会辨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产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会旗、会徽由理事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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