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所有想不劳而获的人
2016年党 费收缴标准
党 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 费是每个党 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 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 党,由党 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 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 员,从批准为预备 党 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 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10000 元)者,交纳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 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 费。
(3)交纳党 费有困难的党 员,由本人申请,经党 组织 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 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 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 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 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 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 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 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 组织上缴当月党 费。
5、党 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 费收缴情况。
党 费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 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 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关于中国 共产 党 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 章规定向党 组织交纳党 费,是共 产 党 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 员对党 组织应尽的义务。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 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 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 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 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 员交纳党 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 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 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 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 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 员每月交纳党 费0.2元—1元。学生党 员、下岗失业的党 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 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 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 费确有困难的党 员,经党 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 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 费。
第八条 预备党 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 员之日起交纳党 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 支部交纳党 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 组织交纳党 费。
第十条 党 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 费。
第十一条 党 员自愿多交党 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 费,全部上缴 中 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 委代收,并提供该党 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组 织部,中 央直 属机 关工委、中 央国 家机 关工 委组 织部,国 务院 国 资 委党委、中 央各金 融机构党 委 组织 部,铁道 部政 治部、民航 总 局党 委组 织部,解 放军 总政 治部 组织 部转 交中 央组 织部。中 央组 织部 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 员应当增强党 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 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 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 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 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 费。补交党 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 费的党 员,其所在党 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 费的党 员,按自行脱 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 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 员 党 费,不得垫交或扣缴 党 员党 费,不得要求党 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 殊党 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 委,中 央直 属机关、工 委,中 央国 家机 关工 委,国 务院 国 资 委党委,中 央各 金融 机 构党 委,铁 道部 政 治部,民航 总 局党 委和 解 放军 总 政 治部,每年按全年党 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 央。上缴中 央的党 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 央组 织部 党 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 航系 统党 的关系在地方的党 委,每年按照全年党 员实交党 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 方党 委上缴党 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 级分支机构党 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 员全年实交党 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 委上缴党 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 委不再向地方党 委上缴党 费。
二、党 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 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 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 费必须用于党 的活动,主要作为党 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 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 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 层党 组织、优 秀共 产党 员和优秀党 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 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 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 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 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 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 组织提出,不得越 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 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解释,不评论,不回复,自己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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