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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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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7 16: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详细介绍
      交通法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法律指引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扣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申请
      驾驶人通过学习,训练,考核完成以后,才有公安部交通警察支队部门颁发合格的驾驶证书。


      二、领证过程
      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证件资料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  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三、考试
      报考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全文明驾驶)等三项。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九项])、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驾驶]),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有两次机会,两次都没有及格,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间可以上交补考费用,学习之后再进行补考。对于补考费用的介绍,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补考所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参加完科目一考试之后,三年之内应该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如果不能通过,所考的内容作废,应该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新考规之后,科目二、三均为5次机会,如在五次机会内不能通过考试之后,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
      合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含90分)。
    (2)、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实行9项必考(全部无杆),包括倒车入库,窄路调头,侧方位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拐弯,曲线行驶,紧急刹车,隧道,收费站取卡。九项必考项目全部通过,才能通过科目二考试。(上海市新的科目二项目,有的地方可能还在实行老的五项目)
    (3)、道路驾驶(科目三)——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考试全部实行电子眼监控+交警考试,路考考试更加公正。自2013年1月1日,新交规实施以来,考试增加了灯光使用考试,左右拐弯以及通过人行横道等项目,路考之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与科目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图片分析、判断。考试有50道题,每道题2分。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四、驾照管理
      换领补证
      换领:即日起,市民换领新版驾驶证,携带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原件、原驾驶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也可在车管所免费体检)前往车管所。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即可免费换证。
      补证:驾驶证遗失需补证的市民,同样需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车管所,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补发申请表》,在缴纳驾驶证补发费用后,即可领取新版驾驶证。
      年审
      自2008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驾驶证的最短有效期为6年,C1证以下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年审。
      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均不参加年审,驾驶员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到所属交警分局办理换证;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司机朋友,不论持何种驾驶证,都要在原每年的年审期到所属交警分局车管科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前往规定医院体检后,再将申请表交回车管科进行微机确认。
      注销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
      1、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2、业务领导岗审核。
      3、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五、办理满分考试的流程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3、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6、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六、记分
      驾驶证记分是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审验期,一个周期被记12分的,该驾驶人就失去驾驶资格,通常要不少于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驾驶资格。记分起到强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案率。
      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为一个积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七、扣留驾证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
      4、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记分达到12分的。


      八、境外驾照
      申请条件
      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无轨电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有轨电车或者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康完整,每只手的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康完整,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申请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应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申请规定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
    (1)、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2)、其他人员在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提交的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省级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6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能穿红色服装(影响盖章),女士不能带耳环,不能在照相时采用披肩发的照片,男士头发不能太长,头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考试
    (1)、申请人应当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
    (2)、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收费
    (1)、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预约考试—收费—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九、换证补证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同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记分审验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四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是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还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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